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在榕各金融機構:
《關于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關于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4〕22號)文件有關精神,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及適用范圍
(一)按照“后備一批、股改一批、掛牌一批、上市一批”培育企業上市梯隊,著力優化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促進全市經濟快速發展。
(二)本意見適用于在福州地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規范經營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額100萬元(含)以上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企業。
二、扶持獎勵政策
(一)實施財政資金獎勵
對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企業,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60萬元。
上述財政資金獎勵兌現辦法為:稅收在市、區兩級的,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福州高新區托管區域范圍的企業獎勵,由市、福州高新區財政各承擔50%,其中福州高新區承擔的部分由其管委會兌現,由福州高新區與閩侯縣財政按照收益分成按比例共同承擔;稅收在各縣(市)、福州保稅港區的,由所在縣(市)、福州保稅港區財政全額承擔。
(二)實施股改優惠政策
1.企業股改重組涉及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變更、過戶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可依法依規辦理變更手續。
2.企業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且權屬無爭議的,可依法依規補辦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3.企業在股改過程中涉及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變,土地出讓金(地段差價)按規定的標準收取。
(三)建立“一企一議”制度
企業啟動掛牌融資工作應向所在縣(市)區政府、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福州高新區管委會和市金融辦報備企業基本情況資料。遇到困難和問題可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福州高新區管委會應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采取“一企一議”辦法解決企業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交易后,自動列入市重點上市后備企業。
三、其它事項
(一)本《意見》相關扶持獎勵政策的兌現,屬于企業所在縣(市)、福州保稅港區應兌現的政策,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縣(市)、福州保稅港區企業上市工作部門;屬于市、區(含福州高新區)兩級共同應兌現的政策,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送各區(含福州高新區)企業上市工作部門初審后報市金融辦。
(二)企業從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轉板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只享受一次財政資金獎勵。在場外市場掛牌交易的企業成功轉板到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榕政綜〔2010〕94號)獎勵標準執行,但應扣除政策重疊部分獎勵資金。
扣除政策重疊部分獎勵資金后,剩余部分獎勵資金兌現辦法為:稅收在市、區兩級的,剩余部分獎勵資金由市、區兩財政各承擔50%;福州高新區托管區域范圍的企業,剩余部分獎勵資金由市、福州高新區財政各承擔50%,其中福州高新區財政承擔的部分,由福州高新區與閩侯縣財政按照收益分成按比例共同承擔;稅收在各縣(市)、福州保稅港區的,剩余部分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陡V菔腥嗣裾P于鼓勵福州高新區企業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暫行辦法》(榕政綜〔2010〕187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施行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已經掛牌交易的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