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19〕26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福建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要求,進一步完善拓展正向激勵領域,擴大激勵政策覆蓋面,增強激勵措施的針對性、實效性,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推進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對穩增長完成情況較好的設區市,省級財政給予分檔獎勵。(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二、完善“五個一批”項目推進機制,把抓重大項目、抓有效投資、抓結構優化作為各級各部門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速、“五個一批”新開工產業項目數及總投資、“五個一批”新開工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數及總投資等完成情況較好的3個設區市,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速、“五個一批”新開工項目數、“五個一批”新開工產業項目數及總投資等完成情況較好的10個縣(市、區),省級預算內投資給予前期工作經費獎勵。(責任單位:省發改委、效能辦)
三、大力推動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對產業特色優勢明顯、創新能力較強、產業基礎雄厚的設區市,優先推薦爭取列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工程,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納入省重點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工信廳)
四、對市、縣(區)新引進或增資的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且投資額超過一定規模的項目,省級財政給予前期工作經費獎勵,其中,投資額超過50億元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獎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招商引資單位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額5億元及以上(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原中央蘇區縣3億元及以上)民營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分檔獎勵。(責任單位:省工信廳、商務廳、財政廳、發改委)
五、對年度規上工業增加值增速、工業用電增速、技術改造投資增速、規上工業單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等情況較好的設區市,在落實省級以上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政策中予以優先支持。(責任單位:省工信廳、財政廳)
六、對服務業增加值增速、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對全省服務業增加值貢獻等情況較好的3個設區市,省級財政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
七、對進出口規模、進出口增量等完成情況較好的設區市,實行外貿進出口績效獎勵。對當年實際使用外資規模占全省份額、實際使用外資增幅、合同外資到資比例等完成情況較好的市、縣(區),省級財政給予資金獎勵,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擴區或調整區位,符合條件的工業園區升級為省級開發區。(責任單位:省商務廳、財政廳)
八、對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品牌農業建設、林業經濟成效明顯的縣(市、區),省級相關專項資金分別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林業局、財政廳)
九、對按時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且成效顯著的設區市,在安排下達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十、對推進農產品流通現代化、積極發展農村電商和產銷對接成效明顯的電子商務進農村示范縣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商務廳)
十一、對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性比重、完成預算收入比率和一般公共預算總收入增長率、完成預算收入比率等情況較好的設區市,省級財政給予分項分檔獎勵。(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十二、根據各設區市當年繳入省級收入增量比率、體制上解省級增量比率情況(權重分別占80%和20%),省級財政對各設區市上繳省級財力增量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十三、鼓勵地方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新發行企業債券用于城市公用設施和特色小鎮公用設施等項目建設,按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給予發債企業貼息,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和項目所在地財政各承擔50%,省級財政分擔部分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各承擔50%。(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金融監管局)
十四、對省重點項目投資完成較好的地區,省級耕地占補平衡補助資金給予傾斜支持,對其舊村復墾項目優先核定增減掛鉤指標。對國務院通報的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計劃執行較好的市、縣(區),及時單列下達國家獎勵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完成上一年度省下達的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地區,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在測算結果基礎上,適當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
十五、2020年前每年對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成效較好的2個設區市和10個縣(市、區),省級財政給予獎勵;對鄉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城鄉生活垃圾處理PPP工程包項目,省級專項資金補助上浮10%。(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住建廳)
十六、對扶貧開發工作成效顯著的設區市,省級財政安排適當資金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扶貧辦、財政廳)
十七、對落實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及各類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省政府就業目標責任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省級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傾斜支持。(責任單位:省人社廳、財政廳)
十八、對校企合作推進力度大、職業教育發展環境好、推動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在高水平高職院校和專業建設、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以及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中央專項資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十九、對年度棚改規模、年度開工率、基本建成率等情況較好的市、縣(區),在安排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地方政府棚改專項債券時,給予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持。(責任單位:省住建廳、財政廳、發改委)
二十、對年度公立醫院改革效果較好,或改革成效獲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委表揚的地區,在分配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給予傾斜的同時,省級財政給予相關專項資金獎勵。(責任單位:省衛健委、財政廳)
二十一、對落實養老服務業支持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地區,在安排省級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發改委、財政廳)
二十二、對加快補齊民生水利基礎設施短板成效明顯的市、縣(區),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對加快水利項目儲備的縣(市、區)給予前期工作經費支持。(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發改委、財政廳)
二十三、對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好、地方投資落實到位、促進社會資本進入交通建設領域措施有力、交通債務風險防控工作落實有力的設區市,支持該地區具備條件的交通建設項目優先申報交通運輸部三年滾動計劃,優先爭取中央車輛購置稅和港口建設費等資金支持。對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成效較好,獲評“四好農村路”示范縣的,省級給予激勵獎勵。(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十四、對符合條件的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以及全國百強縣、非基本財力保障縣、基本財力保障縣、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研發投入(R&D/GDP)水平較好的3個縣(市、區),按創新驅動發展七條措施等政策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財政廳、發改委、工信廳、稅務局)
二十五、對獲國務院批復列入國家雙創示范基地,連續5年每年安排省級預算內投資支持示范基地舉辦“雙創”活動、開展創新創業競賽及項目對接等;優先支持國家雙創示范基地轄區內的創新主體申報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省級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支撐平臺。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獎勵;鼓勵省級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孵化期內培育家數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
二十六、對數字福建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較好的3個設區市,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分檔獎勵。(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財政廳)
二十七、對符合條件的年內完工投產技術改造項目,從完工投產當年起連續三年,按企業對財政貢獻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予以獎勵,其中省、設區市、縣(市、區)分別承擔30%、30%和40%。廈門市參照執行,獎勵資金由廈門市承擔。(責任單位:省工信廳、財政廳,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對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各片區工業總產值、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高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創新指標情況較好的,給予激勵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財政廳)
二十九、對科技特派員管理機構建設、扶持政策力度、市級補助資金額度、省級科技特派員選認數、省級科技特派員鄉鎮覆蓋率等情況較好的3個設區市,省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財政廳、發改委)
三十、對推進質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縣(區),在質量工作改革創新、創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示范基地、重大質量項目投入、質量技術機構布局建設、中小微企業及“雙創”企業質量技術服務、質量提升工作重點幫扶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三十一、對年度小流域水質提升情況、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四有”機制考核評分及問題整改情況成效明顯的縣(市、區),省財政專項資金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水利廳(河長辦)〕
三十二、對地表水質優良比例、森林覆蓋率、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等指標完成情況較好的設區市,省級財政給予分檔獎勵。全面落實河湖長制,對河湖長制推進情況較好的市、縣(區),省級水利專項資金予以適當傾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河長辦)、林業局〕
三十三、對閩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市、縣(區)及精品示范工程,省級財政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改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
三十四、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或鄉村建筑風貌提升成效明顯的縣(市、區),省級人居環境整治專項資金予以適當傾斜。(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三十五、對照省提升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方案,將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放管服”改革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內容,并對改革成效較好的設區市給予激勵獎勵。(責任單位:省發改委、效能辦、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等)
三十六、對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措施有力、成效顯著、社會反響好的市、縣(區),給予通報表揚,優先選擇作為我省商事制度、社會共治、信用監管等改革試點。(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三十七、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誠實守信金融生態環境、維護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成效較好的設區市,支持申報綠色金融試驗區,在相關領域加大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綠色公司信用類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在該設區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產品和業務創新。(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福建證監局)
三十八、健全機關效能建設正向激勵機制,按照省對各設區市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省級財政給予分檔獎勵。(責任單位:省效能辦、財政廳)
各級各部門要把正向激勵機制融入到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創造的良好發展環境、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做好革命老區中央蘇區脫貧奔小康等中心工作中,充分調動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力提升工作成效;要把正向激勵與反向約束結合起來,通過反向約束的機制,更好地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省直有關部門要圍繞堅持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積極爭取上級支持,及時制定或調整完善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辦法,指導和幫助各地用好用足各項激勵措施,并加強政策執行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切實提高工作實效。各市、縣(區)可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自身財力,加大激勵力度。建立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級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本地區督查激勵措施組織落實工作,并納入部門考核和效能督查范疇。對市、縣(區)的獎勵資金由各市、縣(區)統籌用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不得用于發放個人補貼及一般性支出。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落實有關重點工作成效明顯地區給予激勵支持的意見》(閩政辦〔2017〕118號)停止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