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署和科技部等9部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有關精神,落實省委和省政府有關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現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部署要求,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分領域選擇若干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試點,以創新職務科技成果產權獎勵等為突破口,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推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主要任務
(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
試點單位可以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愿強烈等條件。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將賦權科技成果向境外轉移轉化的,應遵守國家技術出口等相關法律法規。
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在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科技成果權屬比例、轉化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等手續。
(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試點單位可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由受賦權科研人員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萍汲晒瓿扇耍▓F隊)應向單位申請并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項,在科研人員履行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試點結束后,試點期內簽署生效的長期使用權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不受人員調整、調動、退休、離職等影響。
(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決策機制
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統籌協調機制,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審計等組成的領導小組,堅持制度先行、程序公開、集體決策,研究制定(修改)相關配套實施文件,統籌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將產權管理體現在項目的選題、立項、實施、驗收、成果轉移轉化等各個環節。
(四)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管理制度
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的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歸屬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明確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共享的條件、程序、方式、份額、收益分配、成果處置和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內容。試點單位應依法依規制定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知識產權等具體管理辦法,作為預算編制、經費管理、審計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評估評審、巡視督查以及紀律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五)規范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工作流程
試點單位應設立(授權)相關機構,具體負責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工作,科學制定實施方案,規范賦予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成果定價、公開公示、異議處理、協議簽訂、作價投資、公司組建等工作流程。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進行所有權分割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按照產權比例承擔知識產權申請和維持等費用,且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不進行所有權分割的,試點單位要明確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辦法。
(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
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試點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技術出口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試點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七)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評價機制
試點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遵從市場定價,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可不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試點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試點單位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八)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
試點單位應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讓科研人員收入與對成果轉化的實際貢獻相匹配。試點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包括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社、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九)規范領導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試點單位正職領導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但可依法依規獲得現金獎勵;其他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依規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對領導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收益分配方案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并明確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嚴禁未作貢獻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權益。
(十)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支持政策
符合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一)加強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
試點單位應加強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按照市場導向開展科技成果篩選、成果評價、成果對接、企業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用等全流程服務,創新技術轉移管理和運營機制,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支持試點單位在不增加單位編制的前提下建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機構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
(十二)建立容錯免責機制
試點單位領導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試點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活動,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仍發生虧損的,經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不納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按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損失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中出現與工作對象理解相關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時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及時調查澄清。
三、試點對象和期限
(一)試點單位范圍
省科技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聯合審議,從我省由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選擇若干家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試點。
(二)試點期限
試點期3年。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整體設計,強化協調聯動,積極研究支持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細化有關配套辦法。要全面落實職務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確權、變更、注冊登記、知識產權權屬及變更等相關事項,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評估指導
建立試點工作報告制度,試點單位應對上一年度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試點情況進行自評,每年1月31日前將自評情況(含賦權成果名單、轉化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報告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要會同教育、財政、知識產權、稅務等有關部門加強跟蹤指導,對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予以解決和糾正。
(三)加強宣傳引導
科技、教育、財政、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對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模式要及時總結推廣,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宣傳,不斷擴大試點的溢出效應,進一步提升試點單位和科研人員支持參與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