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鼓勵我市引薦高層次人才,按引進人才的情況給予獎勵:
(一)每成功推薦一名引進人才入選國家“千人計劃”或曾獲得諾貝爾獎項的,給予1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二)每成功推薦一名引進人才入選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計劃,給予5萬元人民幣獎勵;每成功推薦一個引進人才團隊入選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團隊計劃,給予7萬元人民幣獎勵。
(三)每成功推薦一名引進人才入選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其中符合第一、二層次人選的,給予5萬元人民幣獎勵;符合第三層次人選的,給予3萬元人民幣獎勵;符合第四、第五層次人選的,給予1萬元人民幣獎勵。每成功推薦一個引進人才團隊入選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團隊,給予2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三條 引薦高層次人才流程:
(一)填寫《引進高層次人才推薦表》(附件1)報市公務員局;
(二)向市公務員局申請引薦高層次人才專項獎勵時需提交《引薦高層次人才專項獎勵申報表》(附件2)、引薦高層次人才過程報告、引進人才業績證明、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的評價報告和工作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經市公務員局審核確認后,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引薦高層次人才專項獎勵資金安排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獎勵資金核撥給市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獎勵資金撥付給各人才中介機構或個人。
第四條 專項獎勵所需經費從我市人才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 引薦高層次人才專項獎勵資金支付時間:
引進人才成功入選國家“千人計劃”或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計劃的,在名單公布且已落實補助資金后2個月內支付;引進人才成功入選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或符合當年度《福建省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福州市引進條件的,應當在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并履約1年內支付。
第六條 引薦高層次人才專項獎勵支付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引進人才的身份確認以國家、省、市相關部門正式發文為準。
第八條 申請獎勵時應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和憑證。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已撥付的獎勵資金將如數追回。情節嚴重者,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