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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規定的通知

信息來源:泉州市科技局更新時間:2021-03-30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豐澤區、石獅市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開發區、臺商投資區科技經濟發展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21〕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制訂《泉州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泉州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優化泉州市創新創業生態體系,更好地發揮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支持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活動,促進科技創新平臺高質量服務企業,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加大科技研發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21〕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本規定所稱創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財政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與其科技創新活動直接相關科技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由企業申領和使用,由服務機構收取和申請兌現。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創新券相關政策,編制年度申請指南,建設服務機構庫,管理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相關事宜,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三)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鼓勵創新、公開透明、規范管理、跟蹤監督、績效評價、先用先得的原則。

    二、服務機構入庫

    (四)本規定所稱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科技服務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機構。

    (五)服務機構申請入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泉州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具備較強科技服務能力的服務機構在泉州市設立的分支機構;

    2.具備從事相關科技服務相應資質和能力條件,主要開展科技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等科技服務,具有至少5人(含)以上的專職專業人員,具備開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須的條件和設施;

    3.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

    4.科研誠信記錄良好。

    (六)有意愿在服務交易中收取創新券的服務機構,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入創新券服務機構名錄,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務機構申請書;

    2.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者財務決算報表;

    3.科技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4.相關科技服務資質文件。

    服務機構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服務機構入庫。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公示等程序后,將入庫的服務機構予以公布。

    (七)服務機構入庫有效期為三年,需要新增服務內容的,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經審定通過后可以新增服務內容。服務機構入庫有效期滿后,需重新申請入庫。

    三、創新券申請

    (八)申請創新券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應當在泉州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定標準的中小微企業,重點資助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省高新技術培育庫入庫企業、戰略性新興成長型企業以及登陸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展示的科技型企業;

    2.上年度應當產生研發費用支出;

    3.購買的科技服務應當與開展的研發活動有直接相關性;

    4.科研誠信記錄良好。

    (九)申請程序:

    1.企業向入庫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服務機構已登記的科技服務事項),達成合作意向,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并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2.企業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購買服務合同及相應的資質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術交易額的30%申請創新券;

    3.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向企業發放創新券;

    4.企業與服務機構合作完成后,企業向服務機構支付創新券。

    (十)創新券與申領的購買服務合同為一一對應關系,不得轉讓、買賣,或使用到其它項目上。每家企業每年度申領創新券不超過50萬元。

    四、使用與兌現

    (十一)創新券支持的服務范圍如下:

    1.技術開發: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必需的研究開發服務,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服務等;

    2.技術轉讓: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必需的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

    3.技術許可: 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必需的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

    4.技術咨詢: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必需的為特定技術項目提供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5.技術服務: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必需的以技術知識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的服務,以及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檢驗檢測、樣機試制、產業化中試等服務。

    (十二)創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務:

    1.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服務;

    2.與企業自身研發和科技創新無關的服務;

    3.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服務;

    4.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和商務法律咨詢服務;

    5.工程項目等非研發類項目可行性報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申報咨詢等服務;

    6.已獲取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立項創新活動。

    (十三)服務機構在服務事項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創新券兌現。

    (十四)創新券申請兌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完備的服務協議(合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付費發票、轉賬票據等憑證;

    2.服務交易雙方不存在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十五)服務機構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創新券兌現項目申請書;

    2.科技服務協議(合同);

    3.與科技服務合同對應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發票及銀行轉賬等憑證;

    4.服務結果憑證。研究開發類服務需提供技術報告、技術解決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圖等詳細技術文件;檢驗檢測類服務需提供檢測報告及檢測項目清單;科技咨詢類服務需提供與合同服務內容一致、能反映咨詢服務真實結果的相關憑證;

    5.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及其他創新成果憑證,如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有利于佐證服務成效的憑證材料;

    6.其他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提交的資料。

    五、立項和撥付

    (十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發布服務機構入庫、創新券申請、創新券兌現等項目申報指南;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擬入庫服務機構、擬資助項目名單、擬兌現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服務機構入庫、創新券申請、創新券兌現等項目進行承辦。

    (十八)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創新券擬資助項目發布立項通知和服務機構入庫通知,并且按規定撥付資金。

    六、監督管理

    (十九)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現創新券,嚴格執行相關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合法使用創新券,自覺接受相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十)企業和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項目,追回資助資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將責任單位和人員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科技計劃項目。

    1.在創新券申請、兌現或者服務機構入庫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故意隱瞞服務機構與企業存在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關聯關系的;

    3.采取虛構創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的。

    (二十一)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附則

    (二十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務機構通過合作開發的方式購買科技服務的,單項合同(協議)金額超過200萬元,且此開發活動在企業內部的研發支出超過150萬元,可申請享受本創新券政策支持。

    (二十三)本規定由泉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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