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福建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 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 “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2018-2020年每年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綜合運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購買服務、獎勵(落地獎勵、基金投放獎勵、以獎代補、正向激勵)等方式, 通過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強化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 獎補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和預算下達,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省發改委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年度支持重點,組織 開展項目申報及審核,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根據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年度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意見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要求。對市縣的轉移支付預算支出,省發改委在預算執行年度開始前將專項資金分配預計數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符合規定的預計數提 前下達各地。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加快數字福建建設,實施大數據 發展戰略,推進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大對數字經濟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和應 用示范支持力度,鼓勵自主創新。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 支持建設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公共平臺、實驗室、企業創新中心等各類創新平臺;
(二) 支持開展數字經濟區域性、行業性試點示范,支持互 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共享經濟、衛星應用、虛擬 現實、區塊鏈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創新應用;
(三) 支持大數據產業重點園區、軟件園區等建設發展,促進數字經濟產業集聚;
(四) 支持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鼓勵金融機構、產業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設立市場化運作的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五) 支持舉辦數字經濟創新創業大賽,支持一批數字經濟 優秀創新企業、優秀創新產品;
(六) 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數字福建專項規 劃、年度工作要點確定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投資補助根據年度工作確定重點支持方向、補助方 式及標準,其中對企業實施的項目投資補助主要用于軟硬件建設, 原則上采用競爭性評審方式。主要有:
(一) 創新平臺補助。對企事業單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投資建設的數字經濟領域實驗室、企業創新中心、研究院(所)等,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我省行業發展具有 引領性的重大項目可給予連續支持,支持年限不超過三年,單個 項目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 行業平臺補助。對符合數字福建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 投向、由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服務范圍為區域性或全省性的重 點行業公共平臺,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三) 試點項目補助。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區)深 入開展“互聯網+ ”.等信息化試點,對符合規定的試點項目,給予 不超過1000萬元的補助;
(四) 示范應用補助。對企事業單位實施的互聯網、物聯網、 大數據、人工智能,共享經濟、衛星應用、虛擬現實、區塊鏈等 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應用示范工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 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各類有實力的企業單位在我省加大投資力度, 專項資金對數字經濟產業基地、重點園區、創新平臺等基礎設施新增投資及重大項目投資,給予貸款貼息支持。申報貸款貼息補 助的項目新增投資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貸款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且必須實際已發生利息支 付。單個項目貼息率最高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 準利率的50%,當年貼息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連續支持不超過 三年。
第十條 鼓勵重點扶持的互聯網企業購買數字福建(長樂) 產業園、數字福建(安溪)產業園等數字經濟重點產業園區的數據中心服務,按企業每年租用數據中心服務費用的30%予以補助, 單個企業年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支持數字福建技術支撐單位 通過集中購買服務方式購買云計算等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和公共平 臺服務,擴大服務能力和提高服務水平。支持省直部門、單位通 過購買服務方式開展信息化應用和服務,支持新技術、新業態、 新模式發展,對推廣應用效果顯著的,原則上給予不超過500萬 元的支持。
第十一條 對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 資格的機構(包括區域總部、行業總部、研發中心),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產業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設立市 場化運作的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應用以及其他數字經濟細分頜域的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鹨怨蓹嗤?/span>方式投資我省未上市數字經濟企業,年度投資總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且投資期限在3年以上,按其當年實際投放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數字經濟企業增強創新能力,提升研發效率 和創新產出,開拓產品和服務市場,鼓勵做強做大;支持各地各有關部門創新政策舉措,不斷優化數字經濟發展環境。具體標準 如下:
(一) 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4000萬元、1億元的互聯網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 對經評選的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共享經濟、 衛星應用、虛擬現實、區塊鏈以及金融科技創新產品等數字經濟 重點領域優秀創新產品,分檔次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三) 支持社會第三方機構或業內知名企業組織開展全省數 字經濟創業創新大賽。每賽次安排不超過500萬元,作為全省數 字經濟創業創新大賽獎金。
第十四條 對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推進數字福建建 設和數字經濟發展實施正向激勵。對考核排名前3位的設區市(實驗區),按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 各地用于推進信息化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章 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十五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印發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資金申報通知同時在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門戶網站或 相關媒體上公開。項目申報時間與資金預算管理要求相銜接。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省屬(控股)企業可通過省屬企業集 團向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申報,也可按屬地原則通過所在地的數字經濟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市縣企業通過所在地的數字經 濟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申報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負責。以同一項目申報省級多項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第十八條 省發改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社會化運作程度較高的企事業單位或第三方中介機構(簡稱受托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評審。
第十九條 省發改委對受托單位提交的評審意見,履行必要 的復核程序后,對擬安排資金支持的企業項目商省財政廳同意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項目公示期結束后,對沒有異議的項目和經調查 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為當年度支持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的機構,在福建省注冊登記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年(以申報時間確定,從省外引進的新項目除外);
(二) 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 質;
(三) 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沒有知識產權爭議;
(四) 已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項目申報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五) 提供明確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二條 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申請對象,可量化指標申請條件可放寬至75%,具體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 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 的用途和范圍??顚S?,并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發改(或數字 經濟牽頭部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繢效評價。任何部門和單位 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改部門(或數字經濟牽頭部門)應當加 強項目申報材料的審核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T 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 及時糾正,確保繢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將績效評價結果與 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作為專項資金下一年度支持方向預算 安排的重要依據。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和相關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修 訂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對虛假申報、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 單位或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 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 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 實際,制定項目申報通知。
項目申報通知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方式、項目 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及信息公開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扶持獎勵政策與其他省級扶持獎 勵政策有交叉重復的項目,以及本辦法規定落地獎勵政策與市(縣、區)落地獎勵政策有交叉重復的項目,按照不重復的原則 安排。
第二十九條 計劃單列市的項目由當地政府支持(部省共建 高校、省屬高校實施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互聯網 經濟新增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建〔2015)54號)和《關于〈福建省互聯網經濟新增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閩財建(201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