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項目管理工作,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項目是指為推進我省科技創新發展,拓寬科技投入渠道,提高全省研發投入,由需求單位出資,由省科學技術廳立項并下達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在省級“基礎研究與高校產學合作計劃”中增設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項目(以下簡稱“聯合資金項目”)。
第四條 聯合資金項目指南建議由需求單位提出并初步確定當年聯合資金具體規模,省科學技術廳審核并編制聯合資金項目定向申報通知,經發布后組織定向申報。
第五條 聯合資金項目的提交和推薦應在“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上完成,項目推薦數與預期立項數比例約為3:2左右。出資單位在網上推薦項目時應負責項目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項目查重只在本類項目內進行。
第六條 受理的聯合資金項目根據所屬領域,由省科學技術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省內外同行專家網絡技術評審,并進行管理評審。
第七條 按照定向申報項目網絡評審結果和當年聯合資金規模,在保證項目質量基礎上,省科學技術廳下達項目立項計劃。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廳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出資單位將項目資金匯入省科學技術廳賬戶后,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撥付項目經費。經費使用參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 聯合資金項目的實施與驗收工作原則上由出資單位自主管理。資助經費在20萬元以下(含)聯合資金項目原則上采取簡易驗收;20萬元以上的聯合資金項目采取委托會議驗收方式,統一委托出資單位負責會議驗收工作。聯合資金項目結余經費由出資單位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