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福建省海洋經濟發展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海洋產業做大做強,推進海洋經濟強省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洋經濟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從省海洋經濟發展專項、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洋生物醫藥及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裝備、現代水產冷鏈物流工程等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重點、擇優扶強,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省財政廳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審核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方案;
(二)審核補助資金分配方案;
(三)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廳下達補助資金;
(四)對補助資金績效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提出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方案;
(二)提出補助資金使用分配方案;
(三)會同省財政廳下達補助資金;
(四)組織對留省資金的績效評價,按照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五)對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的細化分配、項目執行以及績效評價等情況進行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和資金分配工作;
(二)按規定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意見;
(三)組織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按照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七條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配合同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和資金分配工作;
(二)按規定審核補助資金分配意見并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三)配合同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八條 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做好項目申報工作,并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補助資金??顚S谩?/span>
項目實行單位責任制,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法人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負總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并配合財政、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補助資金使用的檢查、審計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補助資金的扶持方向如下:
(一)海洋生物醫藥及制品:充分利用我省海洋生物資源,以構建海洋功能蛋白、海洋功能脂肪酸、海洋多糖、海洋生物新制品等完整產業鏈為目標,開展關鍵技術開發、中試熟化與產業化。
(二)海洋新材料:從海洋中提取的材料和專屬用于海洋開發的各類材料的開發與產業化。
(三)海洋工程裝備:海水養殖高端裝備、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裝備、海水綜合利用裝備、海洋觀測預警裝備的開發與產業化。
(四)現代水產冷鏈物流工程:集水產品冷凍、加工、批發電子配送于一體的綜合工程建設。
(五)省政府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 補助資金補助的項目類型如下:
(一)企業新(擴)建產業化項目。申報當年在建或開工建設生產線的新(擴)建產業化項目。
(二)企業新對接的成果轉化類新建項目。近2年內新對接成功且目前正處于建設階段的成果轉化類產業化項目。
(三)關鍵技術開發與示范項目。圍繞海洋新興產業創新、產業鏈條延伸的目標,由科研院校牽頭、企業參與實施的產業關鍵技術開發并中試熟化等項目。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分為對下轉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對下轉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先切塊下達至設區市,再由各設區市采用項目法對資金進行細化、分配。切塊資金主要依據各地市海洋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前期儲備情況、海洋新興產業發展程度、海洋新興產業聚集程度等因素測算,分別根據最新摸底調查的各地在建及擬建新興產業重大建設項目數量、6·18及福建省虛擬海洋研究院項目成果對接數量、主要海洋新興產業總產值的最新統計數據、以海洋新興產業為主要發展方向的高新產業園的數量等確定。除上年度提前下達部分外,余下部分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的50日內,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并會同省財政廳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至有關設區市。
留省部分用于支持中央駐閩和省直屬科研院所申報的項目,采用項目法確定支持項目和補助金額,原則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畢(2017年度留省資金應在9月30日前分配到位)。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財政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印發《申報指南》,明確各地對下轉移部分資金的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辦法和補助標準等有關內容。
省海洋與漁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預算安排等制定留省資金的《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并公開資金的支持重點、方向、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辦法和補助標準等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新(擴)建產業化項目和新對接的成果轉化類項目,對項目的補助不得超過項目新增投資額的三分之一。其中:企業新(擴)建產業化項目,要求項目的新增投資額不得低于1500萬元,獲得的補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新對接的成果轉化類項目,要求項目的新增投資額不得低于300萬元,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即在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留省部分資金用于支持關鍵技術開發與示范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項目新增投資額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績效管理,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設區市、中央駐閩和省直屬科研院所負責對所獲得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格式見附件),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將轄區內或本單位上一年度的補助資金總體績效評價情況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財政廳。未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地方及單位將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技術開發、中試熟化與產業化、產能再擴大等任務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購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化廠房新(擴)建、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項目實施單位公共基礎設施和辦公、娛樂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企業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在福建(不含廈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廈門的中央和省屬事業單位。
(二)應具備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較好的資信等級。
已承擔過福建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項目,但尚未通過中期評估的單位不得申報。
申報單位應編制詳細的經費預算,實際獲得的補助資金低于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由項目申報單位自籌解決。
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企業單位牽頭申報的項目,負責人應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若法定代表人無法作為項目負責人,應書面委托企業其他負責人作為項目負責人,并承諾對項目負有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權責。
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規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獲得補助的項目,應通過項目任務書的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下轉移支付部分所補助項目的任務書由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共同簽訂,留省部分資金補助項目的任務書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和項目實施單位共同簽訂。
(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落實相關配套條件,按照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計劃執行。項目實施期內,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地點、性質、內容、規模、考核目標及相關任務等。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應按程序向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三)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排出項目實施序時進度表,認真按時間節點執行項目,確保項目順利進行,因故不能按期實施的,必須以正當理由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四)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應于每季度月末前組織編制《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并報送至項目所屬主管部門。對下轉移支付資金補助項目應直接報送至設區市主管單位,并由各設區市主管單位分別于每年7月15日、翌年1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項目執行情況匯總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廳。
(五)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從項目提出到項目實施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制定《申報指南》時應當明確規定有關申報條件要求。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審批程序如下:
(一)省海洋與漁業廳按部門預算管理所規定的時限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審核后先行將對下轉移支付部分資金撥付至各有關設區市財政部門。
(二)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對下轉移支付部分資金的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等工作。
(三)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在資金到位后3個月之內,確定項目及資金分配方案,并將項目及資金分配方案報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備案。
(四)省海洋與漁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留省資金的項目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確定補助方案及撥付資金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不得轉移、挪用補助資金,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截留、挪用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17年6月22日)起實施,執行年限從2017年到2019年。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制定的《福建省海洋高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農〔2013〕57號)同時廢止。
附件:海洋經濟發展補助資金項目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