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和鼓勵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的相關政策,為規范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16年1月21日
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和鼓勵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的相關政策,為規范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設立省級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專項資金,用于補助科技企業、創客、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網絡平臺(以下簡稱省大儀平臺)單位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年度創新券資金未使用完的可結轉下一年度滾動使用。
第三條 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創新券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職能部門,下同)具體負責本地區科技企業、創客創新券的組織申請、受理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核定補助金額等工作。
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省大儀平臺單位創新券的組織申請、受理審核、核定補助金額等工作。
第四條 根據符合下述第六條的支持對象總數以及上一年度創新券使用情況,統籌確定各設區市和省大儀平臺年度創新券額度,并視實際情況進行調劑。
第五條 科技企業、創客申請創新券補助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省大儀平臺單位的申請由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直接受理。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范圍
第六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
(一)科技企業。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1.5億元人民幣的以下八種類型中小微企業。
1.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企業;
2.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3.有效期內的創新型(試點)企業;
4.有效期內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5.科技小巨人企業;
6.科技主管部門主辦的省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7.設區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在孵企業;
8.近3年內,取得1件(含)以上授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權、新藥證書、臨床批件、第三類新型醫療器械注冊證書、農藥登記證書、獸藥證書,或6件(含)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分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企業。
(二)創客。已入住設區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互聯網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以下統稱“入駐管理機構”),尚未注冊企業的創業者(包括創新創業團隊)。
(三)省大儀平臺單位。納入省大儀平臺管理且對外提供服務、業績突出的科研設施儀器產權單位。
第七條 創新券用于補助符合上述第六條的科技企業、創客圍繞自身研發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機構購買檢驗檢測、儀器設備使用、知識產權、數據分析、法律咨詢、創業培訓等科技創新服務的支出費用;省大儀平臺單位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的設備維修、測試技術咨詢的費用。
創新券的支持范圍及重點可在年度申報通知中調整或進一步明確。
第八條 創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動或對象:
(一)與自身研發和科技創新無關的服務;
(二)自身無研發而只向外購買開發、設計的服務;
(三)科技金融類服務;
(四)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商標服務、財務審計、企業上市輔導等商事服務;
(五)自行購買或以融資租賃儀器設備、系統軟件,服務器托管;
(六)專利維護、專利轉讓和購買的費用;
(七)一般性的市場數據分析和商務法律咨詢服務。
(八)各類職業證書、執業資格和學歷培訓。
第三章 補助方式與額度
第九條 創新券采取后補助方式。
第十條 每個科技企業、創客和省大儀平臺單位每年只能申請一次。創新券的補助不超過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50%,補助額度不低于1萬元,科技企業不超過20萬元,創客不超過3萬元,省大儀平臺單位不超過6萬元。
第四章 申請與發放
第十一條 創新券申請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發布當年度創新券申請通知。
(二)科技企業、創客(由入駐管理機構統一代為申請)、省大儀平臺單位按照申請通知要求,填報提交《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券補助申請表》和以下有關附件材料:
1.購買服務的發票和付款憑證;
2.購買服務的合同或佐證材料;
3.上年度財務報表(創客和省大儀平臺單位不提供);
4.第六條規定的對象相關資質證明。
(三)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科技企業、創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進行歸口審核,組織專家對申請是否屬于自身研發需要并符合支持條件范圍進行評審,核定創新券發放意見和發放金額,提交管理中心。
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負責對省大儀平臺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進行歸口審核,核定創新券發放意見和發放金額,提交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創新券發放程序
(一)管理中心負責對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審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上報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審定、下達創新券補助資金??萍计髽I由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創客由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入駐管理機構發放;省大儀平臺單位由省大儀平臺管理機構發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創新券補助的科技企業、創客、省大儀平臺單位和入駐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供虛假材料,通過創新券騙取資金等違規行為,將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采取通報批評、取消創新券申報資格、停撥或追回資金、列入資信“黑名單”等措施予以處理;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