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激勵社會科學工作者述學立論、建言獻策,更好繁榮發展我省社會科學事業,對在社會科學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青年佳作獎。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負責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由當屆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組織實施。省評委會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社科聯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獎辦)設在省社科聯,負責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當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或者發表的社會科學作品,主要包括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報告等)以及普及類成果(教材、教輔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其作者可以個人或者集體名義申請“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六條 凡已在相當或者高于本獎勵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社科聯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推薦意見書。
第八條 申報成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體現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申報成果在符合前款原則性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各自具體的申報要求:
(一)基礎研究類成果應當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了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了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二)應用研究類成果應當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和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普及類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宣傳黨的創新理論、闡釋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第九條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價值取向;
(二)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正;
(三)堅持學術標準,重視成果質量。
第十條 建立科學權威、公開透明的優秀成果評選機制,規范評審工作程序。由省評獎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聘請國內相關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學風優良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學科評審組進行評審推薦。省評委會對學科評審組推薦的獲獎候選成果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評委會提出異議申請。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對獲獎者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各等級獎金數額和評獎工作費用由省社科聯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建立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推介制度,大力宣傳推廣獲獎優秀成果,提升成果的社會影響力和轉化率,為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供良好服務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條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與省自然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享受同等待遇,其獲獎結果記入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
第十五條 參加評審的作品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由省社科聯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并對申報個人和推薦單位予以通報;存在以上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分。
第十六條 參與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每屆具體評審實施細則,由省社科聯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2004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修訂的《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