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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動物防疫法:因科研等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

信息來源:科技日報更新時間:2021-01-25

1月22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以159票贊成1票反對表決通過了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本次修法加強野生動物檢疫,著力防止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和人類之間的傳染病傳播。法律明確,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

  防治野生動物源頭和傳播節點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重要方面。法律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野生動物檢疫規程缺失的問題,法律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補上防止野生動物疫病傳播的短板。

  王觀芳同時表示,人類對自然的認識還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帶來人畜共患病的情況還有很多未知領域。防范野生動物源頭的人畜共患病,除了法律要作出規定、政府要盡到職責、科學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人們要樹立愛護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識,管控好自身的行為,主動抵制濫食野生動物,避免與野生動物過度親密接觸,自覺遵守疫病防控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王觀芳介紹,此次動物防疫法修改的亮點,比較突出的是著力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體系。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方針由原來“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凈化消滅轉變。動物防疫責任由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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