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科技成果“評什么”“誰來評”“怎么評”“怎么用”完善評價機制,作出明確工作部署。建立起多元價值與需求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將充分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積極性,促進產學研高效合作,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成效。
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涵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商品化、產業化和市場化等階段,是一個需要科技人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政府等多方合作,歷時漫長的多元價值創造及實現過程。其中,開展科技成果創造活動的核心科技人員及團隊,以及助推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機構及轉化人員,是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全鏈條中創造性勞動的主要提供者,是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的“關鍵貢獻者”。
近年來,我國圍繞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出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激勵重點已經從促進“成果高效轉化”轉向推動“高質量成果創造”,旨在激發科技人員和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積極性,推動產出高質量科技成果,加快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當前,我國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工作仍面臨一些制度和環境上的障礙,在相關政策落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痛點問題。
掃平機制障礙,讓成果創造人更有干勁
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不健全,評價指標單一化、標準定量化、結果功利化,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結合不夠緊密,創新主體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不足,“關鍵貢獻者”特別是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調動不足……當前,我國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工作面臨一些制度和環境上的障礙,其中利益分配和激勵機制不健全的負面影響尤為深遠。
一是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夠清晰。目前法律上未就創造與轉化的利益分配形成明確的界定,突出表現為:成果創造人和所在單位誰先受益不清晰;參與轉化合作的企業、專業成果轉化機構的受益地位不明確等。這種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使成果創造人與成果轉化人等“關鍵貢獻者”看不到清晰的獲益前景,合作意愿降低。
二是對科技成果創造“關鍵貢獻者”的激勵力度不夠。國家下放了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加大了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授權力度,后來又進一步擴大到新型研發機構。7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但相關規定對“關鍵貢獻者”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
為此,應加快落實《意見》,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全面準確反映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著力強化成果高質量供給與轉化應用。建立“‘關鍵貢獻者’優先”的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根據成果創造與轉化不同階段的特點,對科技人員、專業轉化機構、高校院所、政府等政府資助項目各關聯主體的利益分配原則給出清晰、明確的界定,明確面向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產權的激勵機制,為科技成果創造與轉化各方提供有關收益和風險的穩定預期,進而實現成果創造與轉化激勵的長效化。
落實相關政策,讓成果轉化者放開手腳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等,相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一些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性、優惠性和推動性政策,取得明顯成效。但政策落實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痛點問題。
一是高校院所成果轉化的執行機制不夠健全。盡管近年來圍繞成果發明人法律地位保障、高校院所執行機制建設出臺了諸多政策,但對“關鍵貢獻者”訴求回應仍不夠充分。轉化機構專業化程度不足,普遍存在規模小、服務能力弱等問題。很多高校院所仍存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意愿不強、能力不足等問題,實施細則制訂不到位、轉化合同審批遲緩等情形頻現,不利于“關鍵貢獻者”積極投身成果轉化活動。
二是投資機構參與成果轉化的機制不夠順暢。當前,我國各類投資機構參與成果轉化機制框架尚處于建設階段,成果轉化資金的供給和需求間存在錯位,嚴重限制“關鍵貢獻者”資源整合的能力。一方面,各類投資機構能力有欠缺,普遍未建起一套適應成果轉化不同行業、不同階段項目篩選與投后管理的機制??萍夹刨J、科技擔保、知識產權質押等金融機構主導的科創投融資業務大多面臨產品種類少、業務模式不清晰的問題。而在高校成果轉化基金和政府創投基金方面,一把手常常由高校院所或行政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兼任,一旦領導不重視或擔憂投資風險,管理制度構建、資助項目篩選、投資資金劃撥等基金重要業務的開展就會很遲緩。另一方面,存在投資失靈現象。投資機構更青睞那些初始投資額低、回報周期短的產品行業,產品研發周期長、市場前景不明朗的“硬科技”企業則難以獲得投資資金的支持。
為此,建議圍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研究形成規范、協調、具有權威性的政策系統,強化各級政府的政策協同,建立政策學習輔導機制和咨詢平臺。加強產學研金合作機制的建設,推動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提升業務能力,促進創新鏈、產業鏈、價值鏈深度融合。落實《意見》要求,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盡責擔當行動,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建立成果評價與轉化行為負面清單,完善盡職免責規范和細則。提升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建設水平,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評價與轉化中的先行先試作用。建設技術經紀人、經理人培育基地,塑造成果發明人、企業、投資機構三方溝通機制,培育創新導向的社會環境。針對各創新主體執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成效開展監測、檢查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