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科學研究,是國家通過事前支付研究費用,調動高校和科研院所智力資源,開展基礎性、原創性研究和攻克普遍性應用科技問題的重要途徑。但與基于產權的事后回報激勵機制相比,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在其成果轉化方面存在先天的動力不足。
促進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成果轉化,要把成果轉化與財政資助聯系起來,加強相關立法的內在協調,進一步疏通堵點,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治原則,加強相關制度的閉環設計,加大科技成果信息公共服務,調動和便利社會力量的參與。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一是厘清知識產權與科技成果的從屬關系,加強閉環立法。
對于可以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如專利技術方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計算機軟件等,雖然科技立法早已授權給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知識產權,但在同時期的各知識產權專門立法中,除了個別約定的情況,職務型知識產權(如職務發明、職務作品等)都依法歸屬于單位。實踐中,絕大多數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都屬于職務型知識產權。可以說,具有職務型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沒有做到歸屬權的徹底下放,由此催生了近年來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共有產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改革實踐,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還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
賦予科技人員對于職務型知識產權成果的長期使用權,不涉及所有權的變動,理論障礙不大。以約定等方式實現的共有產權改革,在職務型知識產權的法定歸屬方面突破較大,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正對此進行了授權。然而,在產權共有之后,如何避免增加轉化的談判和決策成本,應予考慮。理論上說,可通過共有權人的“約定同意”在事實上賦予其他共有權人(如完成人)獨立處分權。
二是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的附條件、附期限賦權模式。
在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成果產權改革中,還要防止出現“沉底”現象,即向完成人賦予科技成果產權后,完成人并不進行轉化??萍汲晒卟痪邆滢D化的市場前景,科研人員最有發言權。為此,應建立基于完成人具有明確轉化意向的賦權機制,讓賦權與轉化義務相伴。一方面,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具備明確轉化意向的,仍然由單位保留完整的處分權,便利單位進行轉化;另一方面,因該賦權附了條件,完成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轉化的,賦權協議解除,該職務科技成果回歸其他渠道轉化。
三是加強項目承擔單位專門轉化機構的市場化改革,促進權責利相一致。
向成果完成人賦權只是促進職務型科技成果轉化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要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加強高校等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專門轉化機構的市場化改革,使之有專業能力、也更有動力長期致力于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同時為成果完成人的轉化提供便利、支持和輔助。因此既要賦予相關機構相對獨立的運營資質,持續培育其運營能力;也要加強考核評價,建立基于轉化績效的獨立激勵機制,并把科技成果的整體轉化績效作為該單位后續獲得資助總量的重要參考因素,促進轉化動力由“要我轉化”向“我要轉化”轉變。
四是健全國家介入權行使的申請響應機制,激活國家介入權。
科學技術進步法在下放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科技成果歸屬權的同時,保留了國家的介入權,這既是保障國家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還能為科技成果轉化兜底。但在目前,由哪個機關或部門代表國家行使介入權、國家介入權行使條件是否成就的具體判定等問題都不明確。加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類型較多,國家介入權基本上處于沒有啟動的狀態。
有必要建立國家介入權行使的申請響應機制:即在保留國家依職權啟動介入權的同時,賦予全社會申請轉化和實施轉化的權利。如此,既能調動第三方參與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也有利于從市場角度并基于個案判定國家介入權的行使條件是否成就。作為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申請轉化。而為了申請啟動國家介入權更便利,未來還有必要對其行使機關或部門予以明確。
五是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成果的聲明制度和公共數據庫,保障多渠道全方位轉化。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知識產權的聲明制度,從而向社會披露此類科技成果的屬性,為通過多種潛在途徑促進轉化提供便利。在此基礎上,要建立健全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科技成果的公共數據庫。公共數據庫建立的重要價值包括:能夠為避免后續資助項目的重復研發、提升資助效益提供決策支持;能夠為在全國范圍內整合此類科技成果、實現集成集中轉化創造條件,是不同類型科技成果在不同地區實現差異或適應性轉化的重要前提;此外,對于公共數據庫中長時間未轉化的科技成果,可進一步向任何國內企業和個人賦權,探索在特定條件下適用“義務規則”,即他人可在聲明的基礎上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后向科技成果產權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