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科技部通過官網公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對各項科技活動違規行為予以界定,并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規定》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有關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的處理,具體包括: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其中, 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為,包括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未經批準,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等。
對于科學技術人員來說,12種行為被列入違規范疇,比如,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等。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等,被列入了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
與此同時,《規定》明確,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警告;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值得關注的是,如果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并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將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