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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信懲戒 向精準化精細化發展

信息來源:科技日報更新時間:2021-05-14

    誠信建設萬里行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持續推進失信聯合懲戒工作,不斷加大失信曝光和懲戒力度,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記者5月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截至2020年12月底,751萬人次迫于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與此同時,人民法院正采取系列措施暢通信用懲戒救濟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推進失信信用懲戒向精準化、精細化發展。

  2019年6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提出,“細化信用懲戒分級機制,根據比例原則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采取相應力度的懲戒措施。暢通信用懲戒救濟渠道,對于錯誤納入、未及時屏蔽、公布信息不準等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

  隨后,多地法院出臺有關守信激勵和信用修復的文件。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廣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機制。實踐證明,不加區分的懲戒在促進誠信環境、促進自動履行上收效甚微。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瞄準守信激勵不足的短板,靶向建立信息全、可追溯、可量化、易管控的正向激勵機制,與既有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共同作用,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更完善。浙江寧波市全市法院在實踐中涌現出“姚江一號工程”“寧海法院緊急為醫療器械企業修復信用失信”等多個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推進中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當事人自動履行能力喪失、履行意愿低,審執兼顧工作理念尚未完全樹立,配套工作不夠協調順暢,社會合力尚未完全形成等。為此,要繼續優化內外部環境,完善信用體系建設。有專家提示,要及時堵住信用修復機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或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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