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近日正式實施。
根據該評價標準,教師職稱設置高級、中級、初級,其中高級分設正高級和副高級。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的職稱名稱依次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評價標準對學歷(學位)、資歷要求也作出了規定。各高校可根據新時代教師隊伍發展的需要和工作實際,設置新的崗位類型。
該評價標準實施后,我省將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支持高校結合實際,將高水平的理論文章、智庫成果、標準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解決方案、創新突破、專利、成果轉化、文藝作品、規劃方案、調查報告、著作、教材、案例等作為代表性成果納入評價指標。
據介紹,這一評價機制的創新,彰顯出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等傾向,改“必選”為“多選”,建立A類+B類的“菜單式”評價指標,形成以品德、能力、貢獻、創新為導向的科學分類、合理多元的評價體系。
針對不同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學校以及不同崗位教師特點,我省采取分類分層建立評價標準。本科高校按教學科研型、教學為主型等崗位類型以及不同專業門類等分別建立評價標準。職業院校強化技術技能要求,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高校可按不低于省定標準自主實施分類分層評價,實行評聘結合。
此外,符合條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海外留學回國在閩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對在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中取得特別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服務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高層次人才,建立重點人才綠色通道。
根據該評價標準,青年教師也應積極承擔校內外公共服務工作,參與校內公共事務、公共管理、教學實踐等活動,或參與決策咨詢、服務產業轉型升級、科普、文化傳播等社會公共服務工作。45周歲及以下青年教師申報副教授或講師職稱(講師職稱限高等職業院校),須承擔1年以上輔導員、班主任(班導師)等學生工作,或參加6個月以上支教、扶貧、掛職、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交流等工作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