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并非相關領域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等不同主體的簡單組合,關鍵是要切實產生協同效應,形成科研攻關的體系化能力。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要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凸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高度重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作為體現國家意志、代表國家水平的優勢科技力量,是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關鍵。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突出作用,要運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以國家戰略任務為導向優化組織方式。
三種典型組織形式各有優勢與不足
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并非相關領域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等不同主體的簡單組合,關鍵是要切實產生協同效應,形成科研攻關的體系化能力。凝聚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主要有3種典型組織形式。
一是成立專門機構,通過專門機構圍繞特定目標進行集中攻關。這是凝聚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力度最大的組織形式。例如,20世紀50年代中期,為抵御西方的核訛詐,我國成立北京第九研究所(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前身),專門負責核武器的研制工作。
成立專門機構的優勢在于,通過將大量頂尖科研人員及高端科研設備設施集聚到同一機構,可以開展復雜度高、大規模、跨學科的聯合攻關;其不足在于,需要的資源投入較多,對政府統籌協調能力要求較高,大團隊協作可能抑制科研人員的創新性,以及在國家戰略任務完成后專門機構若因未及時轉型而失去明確定位,易造成資源的閑置與浪費。
二是設立重大項目,通過重大項目的層層分解和研究任務的分工協作凝聚優勢科技力量。這是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組織的另一種重要形式。我國在這方面有長期的傳統,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我國在不同時期設立了大量重大科研攻關項目,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
設立重大項目凝聚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力度最弱,其優勢在于更為靈活,能夠凝聚大量不同類型創新主體、在更大范圍內調動科技創新資源,各創新主體所承擔子任務較為明確,能夠避免重復研究,且各子任務科研團隊規模相對較小,探索性、創新性較強;其不足在于,各子任務分別進行科研攻關,相互之間交流較少,難以開展高水平協同攻關和交叉研究,且若牽頭機構自主權不足,易產生組織協調困難問題。
三是建立動態實體,通過動態實體臨時性地集聚相關領域優勢科技力量開展聯合攻關。這是在凝聚力度上介于成立專門機構和設立重大項目之間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組織形式。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創新聯合體等創新載體發揮了類似功能。但此類載體大多為常設實體,而非動態實體。
建立動態實體的優勢在于,科研攻關目標達成即宣告解散,資源利用效率較高;其不足在于,凝聚的戰略科技力量規模較小,難以承擔大規模聯合攻關和高復雜度系統集成,且若政府主導力度不足,易導致參與方利益難協調。
不同組織形式適用不同類型國家戰略任務
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以完成國家戰略任務為使命。對于具體的國家戰略任務,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組織方式往往是上述典型形式的綜合或變形。按照任務目標不同,國家戰略任務可分為3類:戰略性工程產品類、戰略性產業技術體系類以及戰略性科技前沿類。其中,戰略性工程產品類國家戰略任務以構建復雜工程技術體系或建造大型復雜產品為目標,戰略性產業技術體系類國家戰略任務以攻克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為目標,而戰略性科技前沿類國家戰略任務以在科技前沿率先取得重大突破為目標。
對于戰略性工程產品類國家戰略任務,由于需要圍繞復雜工程技術體系或大型復雜產品開展大規模、跨學科聯合攻關和系統集成,因此對成立專門機構有較高的需求。同時,此類國家戰略任務需要大量不同類型創新主體參與,因此設立重大項目通常也是必要的。為此,往往將兩種組織形式相結合。對于戰略性產業技術體系類國家戰略任務,由于以攻克特定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為目標,無需進行大規模系統集成,因此建立動態實體是一種較為適合的組織形式。對于戰略性科技前沿類國家戰略任務,由于研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對探索性、創新性要求較高,因此設立重大項目應為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以在凝聚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同時,為不同研究路線的探索創造充分空間。
當然,實踐中國家戰略任務組織方式的選擇需要考慮的因素更為復雜。例如,完成戰略性科技前沿類國家戰略任務也可能采用成立專門機構的組織形式。雖然過早地組織“大兵團”可能會抑制科研人員的創新性,且不同研究路線之間可能難以產生協同效應,但由于其集聚大量高水平科學家開展大規模、跨學科聯合攻關的優勢非常顯著,因此在國際競爭異常激烈的戰略性科技前沿領域,成立專門機構也十分必要。
基于國家戰略任務類型優化組織方式
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組織方式的選擇要以國家戰略任務類型為依據。通過優化組織方式,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支撐重大科研攻關的體系化能力。
第一,要結合國家戰略任務類型統籌考慮,綜合利用不同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組織形式。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組織并無統一形式,也不應將某一領域的成功經驗直接應用于其他領域,而是要結合國家戰略任務的類型統籌考慮。目前,我國對成立專門機構和設立重大項目的組織形式應用較多,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傾向,同時對建立動態實體應用不足。應結合國家戰略任務的特點對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不同組織形式進行綜合利用,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適當地改進、完善。
第二,應主要針對戰略性工程產品類國家戰略任務成立專門機構,且應建立完善專門機構轉型及退出機制。由于成立專門機構面臨的統籌協調難度大、資源利用效率低等問題較為突出,除前述針對國際競爭激烈的戰略性科技前沿等特殊情況外,應主要針對戰略性工程產品類國家戰略任務成立專門機構。同時,為避免此類專門機構在國家戰略任務完成后由于使命定位不清晰造成資源閑置與浪費,應建立完善專門機構轉型及退出機制。從專門機構成立之初,就應對其在國家戰略任務完成后的發展路徑進行清晰規劃,如轉換使命定位、并入其他機構或撤銷等。
第三,對戰略性產業技術體系類國家戰略任務,探索通過建立動態實體組織國家戰略科技力量。針對我國面臨“卡脖子”困境的產業關鍵技術領域,凝練提出戰略性產業技術體系類國家戰略任務,探索由政府主導,從相關領域高校、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動態抽調優勢科技力量建立科研實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動態實體的運行主要由政府財政支持,參與各方也需按不同比例出資,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由參與各方共享。動態實體應在研究目標完成后宣告解散。
第四,對設立重大項目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組織形式,應賦予牽頭單位充分自主權,同時壓實責任。重大項目組織管理應建立清晰的管理界面,明確各級責任主體。將重大項目整體委托于單一牽頭單位,后者作為責任主體就項目完成情況向項目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將重大項目分解為若干子項目,在組織自身科研力量完成部分子項目的同時,可將部分子項目委托于具備相關研究基礎的其他單位,后者的遴選完全由牽頭單位決定,并就子項目的完成情況向牽頭單位負責。重大項目及子項目均可采用里程碑管理方式,根據各個重要節點的完成進度分批撥付資助經費。對完成進度不及預期的應及時處理,甚至更換委托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