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提出,積極穩妥發展知識產權金融,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融資模式創新。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企業將其自身的創新資產導入市場進行流動,用其今后可能產生的收益作為基礎發行證券產品以獲得融資,從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知識產權高效運用,是完善知識產權投融資體制的重要舉措。知識產權證券化蘊含了不同于其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應健全防范機制,化解知識產權證券化典型風險,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體制。
警惕知識產權證券化典型風險
由于知識產權估值難、變現難、確權難,以及授權的可分割性等特性,使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加,加之專項法律制度缺失、中介機構專業能力不足、市場信用體系不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等,都給其增加了諸多風險。
一是基礎資產的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權利效力和權利歸屬風險。在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下,通常會由第三方金融機構為準備通過證券化融資的企業設立獨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或公司(SPV),專門負責發行和銷售知識產權證券,并構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資產池。根據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知識產權有效性提出質疑,一旦利害關系人異議成功,證券化進程就會被終止。同時資產證券化交易要求原始權利人或發起人要完全、真實地將基礎資產權屬轉讓給SPV,確保擬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如果不能實現真實有效轉讓,未采取風險隔離措施,當出現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或被第三方主張權利的情形時,會影響證券化進程。
二是發起人的失信風險。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模式存在以“將來知識產權”作為證券化交易基礎的可能,發起人可以通過相對較少的資源開發出尚未存在的知識產品。就我國的現狀而言,不論是個體投資人或是機構投資者,在信息搜集和風險管理方面,都還未積累足夠多的經驗,巿場上也缺乏足夠的信息匯集渠道。一旦發起人基于“經濟人”思維,在選取基礎資產時欺瞞投資者,將龐大的社會資源引導投入到存有爭議甚至是影響社會安定的知識產品的開發,就會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三是資產價值評估瑕疵風險。對作為基礎資產的知識產權進行準確合理評估是保障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未來支付能力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會受需求者、供給者、實施產品的市場狀況以及替代技術出現與否等多重因素影響,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果采用一般方式對其進行評估,容易得出與真實價值偏差較大的結果,進而會影響SPV對相關知識產權資產的管理。
建立健全證券化風險防范機制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典型風險僅依靠SPV特設機構破產隔離制度不能完全規避,必須要根據知識產權資產特有屬性,建立相關機制進行防范。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一是建立知識產權強制性信息披露機制。針對知識產權資產特性,應當建立貫穿于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始終、涵蓋所有參與主體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對知識產權證券發行和交易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參與主體都應承擔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內容應包括知識產權權利效力狀態、主體、內容、授權許可內容、發行方案、基礎資產池未來現金流情況、投資收益分配情況等。披露制度的設計,既應考慮證券發行人的利益,以促進融資便利;也應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盡量減小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
二是引入知識產權權利瑕疵擔保機制。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為避免可能出現的權利瑕疵,例如權利被撤銷、權利范圍變化或是被第三人主張權利等情況,可以由交易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各種風險情境中的風險分配與救濟措施,以打破發行人和投資人之間對權利瑕疵風險分配的零和局面。也可完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根據證券發行對象對風險的承擔能力,以及證券化交易架構的復雜程度和募集資金的數額,對風險承擔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或是潛在風險較高的證券化發行,進行強制性或程度較高的保險要求。
三是加強金融監管機制建設。引入非政府專業機構監管的措施,如行業協會、研究學會等,用相對較低的成本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的失信風險作出專業評估。如果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監管體系能與此社會團體形成合作互補,透過博弈關系使得該等社會團體產生自律行為,并在監管行為中參照社會專業團體所形成的意見,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進行監管,則較可能以有限的行政資源,發揮制約失信風險的作用。
四是完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評估制度。目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所采用的評估方法都忽略了知識產權向產品、商品和產業化過渡過程中的時效性、空間性和風險性因素,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進行重構。首先,相關政府部門應共同構建動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建立科學評估機制和評估指標,以便能夠對知識產權空間價值進行準確的評估。其次,要對知識產權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行業規范和科學管理,杜絕對知識產權評估過程中的低層次或走形式現象發生,增強其專業評估水平和評估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