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正式施行。在我國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大背景下,此次修法聚焦了各界目光。
1993年頒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訂,時隔14年后,科技進步法完成第二次重大修訂。站在“兩個一百年”的歷史交匯點,此次修訂深意何在?與2007年第一次修訂相比,有什么新提法新變化,意在解決哪些阻礙科技進步、制約創新的老難題?就此,科技日報記者邀請幾位專家解疑釋惑。
“此次科技進步法修訂,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為保障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而進行的一次全面修訂,為實現步入創新型國家前列、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提供法律基礎和保障?!弊鳛榭萍歼M步法起草組的核心成員,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副主任、研究員陳寶明如是闡釋修法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呂薇告訴科技日報記者,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直面新發展階段,我們需要通過創新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科技事業發展也急需修訂完善科技進步法。
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修訂是事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和科技強國建設長期性、系統性的制度設計,也是系統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系列重要論述的重要舉措?!敝袊茖W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說,修訂也集中展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科技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是攸關我國科技事業和科技界長期發展的里程碑事件。
呂薇解釋說,科技進步法是科技領域的基本性法律和上位法,也是促進法。此次修訂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來的科技創新戰略部署,而且將2006年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來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取得的好經驗好做法,以及出臺的一系列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體現。
在陳寶明看來,科技進步法的修訂,既全面繼承和固化了我國在科技創新領域進行的改革探索和實踐,建立和完善了國家創新體系以及科技創新的治理結構,又對科技創新發展進行了前瞻性部署,為重大科技創新任務實施、實現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訂還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對解決一些現實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條款。”呂薇說,比如,科技人員激勵機制、經費自主權等都寫進了法律里,并且對科技倫理道德問題都有所規定。
第二次大修新意何在
相比于2007年第一次修訂,時隔14年后的再度大修又有哪些變化和亮點?
呂薇介紹,與2007年版科技進步法相比,這次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由原來的8章75條改為目前的12章117條,增加了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監督管理4章,其余章節亦有較大改動。
“科技進步法修訂的最大亮點,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構建了面向新時代發展需要的科技創新治理架構,把自上一次修訂以來,我國以及世界在科技創新領域進行的實踐探索和科技創新發展趨勢所提出的治理需求進行了集中體現。”陳寶明說,不只是在篇章結構上體現為增加了一些新章節,事實上,變化在通篇都得到了體現,對科技發展的前沿問題進行回答,對科技發展新趨勢可能帶來的新挑戰進行回應,對未來的科技創新治理機制以及規則進行了架構。
“如果說2007年第一次修訂,在國家科技治理體系法治化上實現了政府與市場功能關系的再定位,那么,這次修訂在維持現行法確定的法治化框架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了基礎研究在創新體系中核心地位、央地關系重塑、國內國際并重、發展與安全統籌的更大升級?!毙び鹊け硎荆瑫r,系統增加了規制科技創新應用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安全機制,有利于厘清長期影響我國科技創新發展的關鍵性制度關系。
談到此次修訂的突出亮點時,陳寶明特別提到了新技術應用治理的例子。他認為,科學技術研發和應用對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產生活帶來的潛在影響是社會日益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既關系到能否破除科技創新發展的阻礙,又關系到能否對新技術應用進行適當規制,從而創造有利于其發展的社會環境。
“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鼓勵新技術應用,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推動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為新技術、新產品應用創造條件?!标悓毭髦赋?,同時,對發揮政府采購在推動創新產品進入市場中的作用進行了規定,對科技倫理的治理體系進行了構建,提出完善科技倫理制度規范,防范新技術研發和應用帶來的倫理問題。